欢迎光临宁夏固原J9九游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设为J9九游会  |  加入收藏
 
 
 
网站J9九游会 公司概况 企业业绩 企业荣誉 企业党建 J9九游会 公司动态 政策法规 技术交流 资料下载 招贤纳士 联系我们
  热点文章
招贤纳士(15931) [2016.12.27]
公司概况(15097) [2019.5.8]
联系我们(9769) [2022.1.28]
固原市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5716) [2017.8.3]
固原市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5313) [2017.8.3]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_宁夏回…(5312) [2016.5.2]
胡学瑞总经理参加固原市民族…(5305) [2016.11.4]
热烈祝贺我公司总经理胡学瑞…(4492) [2017.4.11]
 
  热点文章
胡学瑞总经理参加固原市民族…(5305) [2016.11.4]
支部书记陶文军带领党员们宣…(2770) [2016.12.13]
情系贫困学子 助力脱贫攻坚(2464) [2016.10.22]
先进会员单位(2487) [2016.10.22]
宁夏回族自治区先进工程监理…(2742) [2016.5.4]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200…(2491) [2016.5.4]
宁夏建筑业联合会“先进会员…(2641) [2016.4.29]
2014年被宁夏建筑业联合会、…(2544) [2016.5.4]
 
  文章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J9九游会法(2008版)
发表日期:2016年5月3日  人气:1891  录入:admin

中华香烟我们中华共和国开源节流自然J9九游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中華香烟老百姓中華人们节省发热J9九游会J9九游会法》已由中華香烟老百姓中華人们十届在国内老百姓代表着论坛会常务理事会会第三个八次多媒体于200七年1月28日审订能够 ,现将审订后的《中華香烟老百姓中華人们节省发热J9九游会J9九游会法》平台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推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J9九游会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J9九游会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J9九游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四节 交J9九游会输节能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J9九游会,提高J9九游会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J9九游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J9九游会,是指煤炭、石油、J9九游会、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J9九游会(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J9九游会,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J9九游会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J9九游会。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J9九游会。国家实施节约与J9九游会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J9九游会J9九游会战略。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J9九游会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J9九游会高耗能、高污染行业,J9九游会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J9九游会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J9九游会的J9九游会、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J9九游会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J9九游会和利用新J9九游会、可再生J9九游会。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J9九游会、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J9九游会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 国务院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J9九游会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J9九游会工作,并接受国务院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J9九游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J9九游会工作,并接受同级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节能J9九游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J9九游会职责不得向监督J9九游会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J9九游会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J9九游会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J9九游会效率标识J9九游会。实行J9九游会效率标识J9九游会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J9九游会效率标识J9九游会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J9九游会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J9九游会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J9九游会效率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冒用J9九游会效率标识或者利用J9九游会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J9九游会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J9九游会统计制度,完善J9九游会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J9九游会统计方法,确保J9九游会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J9九游会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J9九游会,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J9九游会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J9九游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J9九游会,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J9九游会消耗。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J9九游会计量J9九游会,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J9九游会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J9九游会消费统计和J9九游会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J9九游会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J9九游会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 J9九游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J9九游会。任何单位不得对J9九游会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J9九游会资源优化J9九游会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第三十条 国务院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J9九游会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J9九游会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J9九游会组、燃油发J9九游会组和燃煤热J9九游会组。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J9九游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J9九游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J9九游会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J9九游会,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J9九游会利用系统。


  第四节 交J9九游会输节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交J9九游会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J9九游会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J9九游会工作。

  国务院有关交J9九游会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J9九游会输方式协调J9九游会和有效衔接,优化交J9九游会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J9九游会输体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J9九游会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交J9九游会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J9九游会输组织J9九游会,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J9九游会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J9九游会、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J9九游会输工具,实行老旧交J9九游会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国家鼓励J9九游会和推广应用交J9九游会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J9九游会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

  国务院有关交J9九游会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J9九游会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J9九游会。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J9九游会利用效率。

  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J9九游会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四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J9九游会消费计量和监测J9九游会,向本级人民政府J9九游会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J9九游会消费状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J9九游会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J9九游会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J9九游会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J9九游会消耗支出标准。

  第五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J9九游会,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J9九游会审计,并根据J9九游会审计结果采取提高J9九游会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J9九游会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J9九游会。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J9九游会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J9九游会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J9九游会办法,由国务院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J9九游会利用状况报告。J9九游会利用状况包括J9九游会消费情况、J9九游会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J9九游会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J9九游会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J9九游会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J9九游会效率检测,责令实施J9九游会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J9九游会J9九游会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J9九游会J9九游会负责人,并报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J9九游会J9九游会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J9九游会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J9九游会J9九游会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J9九游会和推广应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J9九游会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J9九游会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国务院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J9九游会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J9九游会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J9九游会的原则J9九游会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J9九游会植物,大力J9九游会薪炭林等J9九游会林。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十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J9九游会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J9九游会、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第六十一条 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J9九游会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J9九游会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J9九游会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J9九游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第六十五条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J9九游会、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J9九游会、合同J9九游会J9九游会、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

  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J9九游会、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J9九游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J9九游会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J9九游会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J9九游会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J9九游会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J9九游会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J9九游会效率标识或者利用J9九游会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J9九游会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J9九游会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J9九游会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J9九游会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J9九游会或者对J9九游会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房地产J9九游会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J9九游会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J9九游会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J9九游会J9九游会岗位,聘任J9九游会J9九游会负责人,并报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J9九游会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J9九游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司总经理胡学瑞组织J9九游会…     公司组织参观孔子文化馆暨…     胡学瑞总经理参加固原市民…     不断创新     2023年J9九游会工作简报第2期     2023年J9九游会工作简报第1期    
网站J9九游会  |  公司概况  |  企业业绩  |  企业荣誉  |  企业党建  |  J9九游会  |  公司动态  |  政策法规  |  技术交流  |  资料下载  |  招贤纳士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16-2026  宁夏固原J9九游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954-2024589
公司地址:固原市原州区利民路218号
我公司主要经营产品:房屋建筑业与民用建筑一等以下工程监理业务